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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英法执字第875号-1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曾庆丰与潘启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丰,潘启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英法执字第875号-1申请执行人曾庆丰,男,住英德市。被执行人潘启虾,男,住英德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曾庆丰与被执行人潘启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清中法民二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260457.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限额范围内冻结、划拨(扣划)被执行人潘启虾的存款;或查封、冻结其等额投资权益、股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协助冻结、划拨、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等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少基审判员  邹 杰审判员  钟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谭东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