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承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初字第28号原告于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正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