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曹宏烨、宋凤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曹宏烨,宋凤杰,方震,赵冬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9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6号。负责人:郑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曹宏烨,男,农民。被执行人:宋凤杰,女,农民。被执行人:方震,男,阳谷县国家税务局职工。被执行人:赵冬雪,男,阳谷县畜牧局职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曹宏烨、宋凤杰、方震、赵冬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商初字第204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5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宏烨、宋凤杰、方震、赵冬雪的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半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