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执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王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868号申请执行人刘峰,居民。被执行人王敦国,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民初字第24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敦国所有的位于山亭区西集镇两河岔村村东枣庄市松林柏籽鸡养殖有限公司的办公用房、饲料加工车间各一处及生产设备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衍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姜广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