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二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圣钧与吉林省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圣钧,吉林省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二初字第832号原告徐圣钧,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吉林省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铁西街44号。法定代表人:彭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圣钧与被告吉林省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审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 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XX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