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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范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执行罚金一案1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131号移送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被执行人范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执行人未缴纳上述罚金,2014年12月24日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范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标的款4000元。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登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