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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赵杏芳与赵明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明明,赵杏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申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明明,唐山市印染厂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杏芳,唐山市古冶区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俊华,女,1933年12月9日生,汉族,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退休教师,现住唐山市路北区祥丰里***楼2门***号。申请再审人赵明明因与被申请人赵杏芳、原审被告李俊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092号和本院(2014)唐民四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明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涉诉房产为李俊华、赵修的夫妻共同财产错误。该房产来源是购买,房产购买时虽使用了已经过世的赵修的工龄,但这是政府鼓励购房的优惠政策,涉诉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且赵修已去世也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该房产就是李俊华的个人财产。二、一审判决程序违法。1.一审时李俊华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审时在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决程序违法。2.赵杏芳应先起诉否定涉诉房产为李俊华所有,后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已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权属证明,一审直接合并审理错误。3.一审合议庭审判长没有出庭且超出法定审理期限违法。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错误确认涉诉房产是李俊华和赵修夫妻共同财产,进而认定是赵修遗产没有引用任何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涉诉房产系市委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弥补赵修、李俊华过去损失,给二人的住房待遇。该房屋购买时赵修虽已过世,但享受了赵修、李俊华的工龄优惠。因此,不能因赵修去世,房屋登记在李俊华名下就认定为是李俊华的个人财产。原审认定该房屋为赵修、李俊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二、关于申请人所称原审程序错误:1.李俊华是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2.被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来确定诉争房屋的权属,并要求撤销涉诉房屋的买卖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3.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一审中审判长未参加庭审。4.一审是否超期审理不是申请再审的理由。三、原审认定涉诉房产为赵修、李俊华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综上,赵明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明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光宇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