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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谢朝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朝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朝,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被羁押,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4)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朝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华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朝从2014年10月8日开始租用遂溪县某居民住宅楼一楼开设电子游戏机室,在电子游戏机室设有2台打鱼赌博(每台可同时供10人进行赌博)、2台扑克赌博机(每台可同时供8人进行赌博)进行赌博,并雇佣李日田、陈华桂、黄剑贤参与日常工作。上述赌博机均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赌博人员根据对应的兑换比例购买积分或游戏币进行赌博,退币或退分时,被告人谢朝则根据对应的比例赔付现金。2014年10月21日21时许,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谢朝经营的游戏机室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谢朝和正在赌博的陈华国、邱苗伍等人,缴获打鱼赌博机2台、扑克赌博机2台、赌资人民币15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谢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谢朝的供述;证人陈某甲、李某某、黄某某、陈某乙、邱某某、杨某某、白某某、陈某丙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缴获的涉案物品照片;扣押、移送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被告人谢朝的归案情况说明及其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朝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开设36台具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朝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谢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二、随案移交的赃款人民币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打鱼赌博机2台、扑克赌博机台2台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林景华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撑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