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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湛廉法执字第1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吴秀荣与卜阶忠等6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荣,林谆,林国喜,XX,李启荣,李仁旺,卜阶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湛廉法执字第1159-1号申请执行人吴秀荣,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被执行人林谆,男,成年,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被执行人林国喜,男,成年,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被执行人XX,男,成年,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被执行人李启荣,男,成年,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被执行人李仁旺,男,成年,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被执行人卜阶忠,男,成年,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廉江市人民法院���2004)湛廉法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分别冻结被执行人林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元、被执行人林国喜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元、被执行人李启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元、被执行人李仁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元、被执行人卜阶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陈 旺审 判 员 :王俊华代理审判员 :曹振升二��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唐庭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