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关于施志能与黎丽莉、陈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志能,黎丽莉,陈磊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施志能。被告黎丽莉。被告陈磊。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志能与被告黎丽莉、陈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黎丽莉、陈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志能的撤诉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志能撤回对被告黎丽莉、陈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志能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单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宁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