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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与周秀如、廖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周秀如,廖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江绪庚。被执行人周秀如,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被执行人廖建国,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9)金堂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周秀如、廖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秀如、廖建国偿还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但被执行人周秀如、廖建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5)金堂执字第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廖建国、周秀如名下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复兴街241号住房一套(权证号:0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廖建国、周秀如名下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复兴街241号住房一套(权证号:0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唐锡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