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付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179号原告:付某,男,1984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大屯镇林楼行政村林楼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4********。被告:林某,女,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6********。委托代理人:郭吉升,萧县大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承担。审 判 长 许学胜人民陪审员 吴义清人民陪审员 吴亚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元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