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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民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祥华与上海机械设备成套集团物流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华,上海机械设备成套集团物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吴祥华,暂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凯磊,浙江君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机械设备成套集团物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大春。委托代理人:王谦,上海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琼,上海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祥华与被告上海机械设备成套集团物流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祥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祥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徐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