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李福、胡有明与胡有明、高登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胡有明,高登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66-1号原告李福。被告胡有明。被告高登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诉被告胡有明、高登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高登丰妻子赵玉萍名下的位于张北县张北镇金华郡都住宅小区第11幢1单元502室的楼房一套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高登丰妻子赵玉萍名下的位于张北县张北镇金华郡都住宅小区第11幢1单元502室的楼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姚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