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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劳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朱仁会与河南祥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仁会,河南祥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劳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仁会,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住温县。委托代理人岳立新,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品山,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祥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中路金桂圆*号写字楼*层。法定代表人尚振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彦明,温县祥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朱仁会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祥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劳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仁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岳立新、白品山,河南祥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彦明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月5日,��诉人朱仁会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朱仁会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仁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河朱仁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武审 判 员 毛富中代审判员 王长坡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