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00018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2月25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4)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洁雁、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伙同臧某(已判刑)、易某某(已判刑)、刘某甲(未到案)开设赌场两次,非法牟利66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与刘某甲先后给臧某打电话,称要到臧开设的赌场里“参股”,臧同意何、刘二人与其和易某某四人共同开设赌场。当日晚,被告人何某某与臧某等人来到华容县插旗镇引河村刘某乙家,开设利用麻将进行“扳坨子”赌博的赌场。臧某纠集众多参赌人员来到刘某乙的家赌博。被告人何某某与刘某甲等人便在赌场里先后“做庄”,花某某(已判刑)按照臧某的安排在赌场里充当“和手”(指在赌场里发牌和收取“水钱”等)。至当晚11时许散场时,抽取“水钱”1万余元,被告人何某某与臧某、易某某、刘某甲各分得“水钱”2600元。2、2014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与刘某甲又给臧某打电话,再次要求到臧开设的赌场里“参股”。当晚8时许,臧某等人纠集了众多参赌人员来到刘某乙家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先后在赌场里“做庄”,花某某按照臧某的安排在赌场里充当“和手”。至当晚11时许散场时,抽取“水钱”2万余元,被告人何某某与臧某、易某某、刘某甲各分得“水钱”4000元。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事实,且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易某某、臧某、花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常口信息、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本院判处同案犯易某某、臧某等刑罚的(2014)华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跃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