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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桂珊与青岛同力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平度市滑石矿业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珊,青岛同力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平度市滑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同力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利,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平度市滑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忠章,董事长。上诉人王桂珊因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301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桂珊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桂珊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付代理审判员  孙琦代理审判员  王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