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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3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敬章诉陈飞龙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3730号原告:李敬章,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李云斌,临泉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飞龙(乳名刘海),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李敬章与被告陈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雪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敬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云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飞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是原告的外甥。被告在2005年3月下旬,因购车资金不足向原告借钱。原告于同年的3月23日和24日向信用联社贷款6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言明随要随还。之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拖再拖。原告索要无果,只有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60000元,并承担从借款之日起至案件结束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敬章诉被告陈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07)临民一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本院(2007)临民一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权利已经本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认,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系重复诉讼,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敬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雪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耀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