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关越与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关越,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227号原告:王关越,女,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高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关越诉被告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关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关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关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包括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王关越负担。审 判 长 周鸿明人民陪审员 任 红人民陪审员 敖凤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