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初字第3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11-16
案件名称
衡思成与宋红、刘化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衡思成;宋红;刘化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3849号原告衡思成。被告宋红。被告刘化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思成诉被告宋红、刘化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思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衡思成负担。审 判 长 胡新庭审 判 员 丁兆远人民陪审员 孙宝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