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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执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武继云与徐超执行裁定书_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继云,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234-4号申请执行人武继云。被执行人徐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聊鲁西证经字第362号公证书,于2012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徐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超于2012年3月26日前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徐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超的银行存款5000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市农行湖西分理处;帐号:81×××2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