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欧阳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隆刑初字第41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2013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4)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云升、被告人欧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欧阳某在隆回县七江乡某某村王某丁家中饮酒后驾驶湘E3EX**小车送朋友王某甲回某甲村,在送完王某甲后途经七江乡石田村路段,与搭乘魏某某由王某乙驾驶的湘E4Z6**二轮摩托车相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乘车人魏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隆回县交警大队接警后,赶到事发现场对欧阳某进行了呼气酒精检测,并带欧阳某到医院提取血样。经生化检验,被告人欧阳某的血乙醇为87.27mg/dl。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欧阳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乙、魏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丁等人的证言;肇事车辆照片、呼气酒精检测照片、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生化检验报告单、采集血样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欧阳某与被害人魏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欧阳某一次性赔偿了魏某某医药费等损失1000元。2014年1月1日,被告人欧阳某与被害人王某乙达成协议,欧阳某一次性赔偿王某乙财产损失180元。上述事实,有《协议书》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告人王某乙、魏某某的经济损失,隆回县社区矫正机构亦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故酌情可对欧阳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宪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