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袁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袁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01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水电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袁某,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诉(2014)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子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中旬至9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袁某在黄梅县濯港镇芭茅老管理区周边的李垅村、柳埂村、程光村和杨某家等地搭棚开设赌场,组织、邀约、招引他人赌博,并通过“抽头”和占“憨包”股份的方式渔利,共渔利8万余元。2014年9月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袁某在李垅村杨某家组织押宝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非法所得6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袁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袁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袁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袁某的供述;证人王某乙、王某丙、黄某甲、黄某乙、吕某甲、吕某乙、杨某、邓某的证言;刑事照片及现场示意图;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入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袁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袁某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袁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证明同意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王某某、袁某的缓刑考验期均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