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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王玉龙与于有森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龙,于有森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224号原告王玉龙。被告于有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龙与被告于有森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13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传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