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薛琪伟、潘燕与胡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琪伟,潘燕,胡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薛琪伟。原告潘燕。被告胡进。委托代理人周笃毅(被告胡进之岳父),男,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夏卫敏(被告胡进之岳母),女,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琪伟、潘燕与被告胡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琪伟、潘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春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