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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溪保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红英与程金小、程林妹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英,程金小,程林妹,程金平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保初字第2-1号申请人:王红英。被申请人:程金小。被申请人:程林妹。被申请人:程金平。申请人王红英因与被申请人程金小、程林妹、程金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程金小、程林妹共同共有的座落于江西省乐平市迎宾西路3区A栋3单元202室的房屋一套,被申请人程金平、黄烛青共同共有的座落于江西省乐平市迎宾西路97号A栋3单元201室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红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程金小、程林妹共同共有的座落于江西省乐平市迎宾西路3区A栋3单元202室的房屋一处(产权证号:570**)。二、查封被申请人程金平、黄烛青共同共有的座落于江西省乐平市迎宾西路97号A栋3单元201室的房屋一处(产权证号:586**)。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蔡渭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