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9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罪犯黄家红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9187号罪犯黄家红,男,汉族,初中文化,1968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泰靖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家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6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4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黄家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十个月的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黄家红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已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家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家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