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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孙显进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显进,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340-1号申请执行人孙显进,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威海市青岛北路2号中信大厦20楼(0710)。申请执行人孙显进与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民一终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支付孙显进伤残赔偿金11000元;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支付孙显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851.9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民一终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78元,由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