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民初字第4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乐山市沐川县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乐山市纵横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沐川县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乐山市纵横物流有限公司,蔡宁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初字第4569号原告:乐山市沐川县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柑子巷176号附23号,组织机构代码:06239403-3。法定代表人:王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宏,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市纵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全福镇台子村4社,组织机构代码:76234932-1。法定代表人:蔡宁,董事长。被告:蔡宁,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沐川县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山市纵横物流有限公司、蔡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沐川县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沐川县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86.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20元,共计6006.5元,由原告乐山市沐川县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肖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