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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董荣芳与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荣芳,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29-1号申请执行人董荣芳。被执行人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龙门工业园龙门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张荣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7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135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相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