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执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2014-1713 朱某某与柳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文件标题: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芙执字第171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柳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某某银行存款或者提取、扣留其收入人民币8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蒋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