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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8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文生与张文河、山东华林景观规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生,张文河,山东华林景观规划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886-3号原告王文生被告张文河被告山东华林景观规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生诉被告张文河、山东华林景观规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山东华林景观规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山东华林景观规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兴华审 判 员  刘学勤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冀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