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8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文生与张文河、山东华林景观规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生,张文河,山东华林景观规划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886-3号原告王文生被告张文河被告山东华林景观规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生诉被告张文河、山东华林景观规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山东华林景观规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山东华林景观规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兴华审 判 员 刘学勤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冀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