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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民一初字第04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薛宇与马联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宇,马联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4035号原告:薛宇,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乐土镇柳林社区后薛庄13号。委托代理人:文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联欢,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韩村镇河涯村夏家庄。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宇诉被告马联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宇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薛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叶建国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