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74年2月2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刚,遂宁市射洪县大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7年9月1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怀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白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