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少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彭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少民初字第00513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皋荣蓉,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晓芹。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姜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沈颖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