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当涂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徐修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涂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修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当涂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修峰申请执行人当涂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徐修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一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修峰逾期未付案款11508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徐修峰于2015年元月20日前支付租金40万元,之后每月1日归还15万元,2015年4月18日前将两年租金(2012年-2014年)租金全部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一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刘民俊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