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三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苏玲与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玲,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30号原告苏玲,女。被告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兰芳。被告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兰芳。原告苏玲诉被告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新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袁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