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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一终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徐兴荣、陈明生等与梁澎、黄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澎,徐兴荣,陈明生,陈明凤,黄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一终字第00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澎。委托代理人:余浩伟,霍山县下符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兴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凤。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彦,霍山县衡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黄涛。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责人:李静,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龙鼎律师所律师。上诉人梁澎因与被上诉人徐兴荣、陈明生、陈明凤,原审被告黄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澎撤回上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澎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黄涛负担6565元,梁澎负担3535元,徐兴荣、陈明生、陈明凤负担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为2300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德明审 判 员  尚 滨代理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郝先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