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霍熏雨与王炳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熏雨,王炳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霍 熏 雨 诉 王 炳 涛 身 体 权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固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霍熏雨。委托代理人任栋梁,固安县弘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炳涛。原告霍熏雨与王炳涛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熏雨的委托代理人任栋梁、被告王炳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熏雨诉称:2014年6月30日17时许,被告来我们物业办公室故意滋扰办公秩序,并口出不逊,辱骂殴打我方工作人员。我进行劝解之时,对我也是拳脚相加,致使我身体多处受伤。经中医院诊断为:左眼钝器伤,眼睑淤血;左眼球结膜下出血;全身多处皮肤擦伤。就相关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254.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营养费350元、误工费2340元、护理费335元、交通费200元、法医鉴定费400元,共计9129.35元。被告王炳涛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14年6月30日下午,我妻子去物业买电,遭到物业工作人员的拒绝并辱骂进而殴打致伤。我知道此事后,到物业接妻子回家,又遭到物业工作人员的辱骂,并遭到原告的暴力殴打,致使我身体受到伤害,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关于责任分配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任何责任。我在此案件中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下午17时许,被告王炳涛接到其妻子张素敏电话称与物业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王炳涛赶到固安县方城佳苑小区的物业公司(固安县振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后,在物业公司门口处与原告发生打斗,原告在与被告互相打斗过程中被打伤。当天原告被送往固安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钝挫伤,眼睑瘀血;左眼球结膜下出血;全身多处皮肤挫擦伤。经固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原告住院治疗6天,花费医疗费5254.35元,鉴定费4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诊断证明、病例及医疗费鉴定费票据、固安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固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询问笔录及打架现场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炳涛不能理智处理矛盾,在打斗过程中将原告打伤,被告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原告在整个过程中存有一定过错,故本院酌定被告承担80%责任为宜。结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的请求,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5254.35元,鉴定费400元,原告提供了相关票据,本院予以支持。伙食补助费50元×5天=2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2340元,原告依据服务行业标准计算30天缺乏相关证据证实,根据原告的伤情,原告住院6天,故原告的误工费应为77.8元×6天=447元。原告主张的护理费350元缺乏相关证据证实,应按上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工资13664元计算为37.4元×6天=224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200元,根据原告就医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本院酌定为1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35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炳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霍熏雨医疗费5254.35元、鉴定费400元、误工费447元、护理费224元、交通费100元,共计6425.35元的80%,即5240.28元。二、驳回原告霍熏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炳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雅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梁海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