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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执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镇江市邦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秀姗、唐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邦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秀姗,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执字第00489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邦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运河路65号。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秀姗,女,汉族,1965年1月生。被执行人唐建,男,汉族,1953年8月生。申请执行人镇江市邦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秀姗、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徒商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杨秀珊、唐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镇江市邦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被执行人杨秀珊、唐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镇江市邦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损失769281元。案件受理费27355元,由被执行人杨秀珊、唐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秀姗、唐建民银行无存款,其名下的房产已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596636元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费28366元未能收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徒商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光跃审 判 员  李寿海代理审判员  吴俊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