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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中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2014)永中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祁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蒋祥明、邹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祁阳县支行,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蒋祥明,邹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祁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周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安陵,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祥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蒋祥明。被执行人邹辉荣。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祁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蒋祥明、邹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2014)永中法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祁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蒋祥明、邹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祁阳县人民法院,由祁阳县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光耀审判员  伍绍儒审判员  陈连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韩成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