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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曾某某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468号原告:苏某某,女,1990年4月25日生,汉族,现住汕尾市区被告:曾某某,男,1987年1月17日生,汉族,现住汕尾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考虑到孩子尚幼需要人照顾,被告现在强制戒毒”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小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蔡肯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