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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泾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汝福娜与黄黎祥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福娜,黄黎祥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泾商初字第14号原告:汝福娜。委托代理人:应姜敏,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黎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汝福娜与被告黄黎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汝福娜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国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