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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民二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旭睿与李子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睿,李子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二初字第614号原告刘旭睿,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李子发,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旭睿诉被告李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旭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刘旭睿负担。审判员  王建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小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