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筠连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王成连与唐贤成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连,唐贤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筠连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王成连,女,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龙镇乡。被执行人唐贤成,男,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龙镇乡,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成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贤成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期间,申请执行人王成连向本院提供了执行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唐贤成在筠连农商银行双腾支行账号为88150xxxxx的账户上有进帐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贤成在四川筠连农商银行账号为88150xxxxx的账户上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昌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