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解某甲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略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解某某,男,汉族,略阳县人,现为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略阳县人。被执行人解某甲,男,陕西省洋县人。(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解某某申请执行解某甲婚姻家庭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2010)略法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解某甲每月给付原告解某某抚养费400元,从2010年4月1日起,每三个月给付一次,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应给付的抚养费2400元。申请人解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解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解某甲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了2400元的给付义务。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解某某申请标的2400元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解某甲承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永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