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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营口市万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因科瑞斯(营口)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市万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营口市万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市区渤海大街48甲2号-422。被告因科瑞斯(营口)药业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万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因科瑞斯(营口)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市万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予以退还(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董 娜代理审判员 岳 虹代理审判员 李钰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