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一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梁博与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博,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博,男,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成,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梁博不服阿左旗人民法院(2014)阿左民一乌初字第15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系商品房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由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是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故本案在性质上属于因合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房屋位于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解 东 波审判员 汪 东 升审判员 苏依拉其其格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祁 祖 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