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袁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77号被执行人袁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罚金刑应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某某已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梓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唐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