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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海龙申请执行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龙,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男,生于1978年2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召群,董事长。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3411.63元(本金772493.55元、利息330131.08元、诉讼费7361.00元、执行费1342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程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